这个做法明显的有悖常理。
在预审期间,检察官证明杀人者非大冰则小冰。
并且两名被告和律师都同意这个看法。
借用法庭来调查事实真相,是可行的一个策略。
开庭后,大小冰根据线索和证据,在法庭上互相厮杀。
小冰的庭审越来越顺利,顺利解释了检控官提出的各个问题。
相反大冰这边漏洞百出。
检察官和小冰律师请求陪审团以盖然性证据,判定大冰杀人罪成立。
大冰律师反对,如果大冰罪名成立,并非盖然性,而是疑罪从有的反现代法律的判决。
对方则认为,盖然性和疑罪从有本质上的区别。
在非大冰则小冰的基础上,小冰嫌疑已经基本排除,大冰嫌疑非常大,两相比较,最终形成盖然性证据。
在一审和二审,大冰都被判处杀人罪成立,最终被判处十五年的惩役。
一年后,大冰因为疾病死亡。
但是司法界对本案的争议一直存在。
甚至发生过东大法学系学生们因为争辩本案发生的课堂斗殴。
焦点是:疑罪从有和盖然性的界限在哪?
前文说过盖然性,a目睹了b站立在c背后,手上拿了一把带血的匕首,b因后背被匕首袭击而死。
虽然a没有目睹到b用匕首戳c,但是a的证词就是盖然性证词。
可以衍生出b刺杀了c。<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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