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媪至衙,见贾道已供,无法抵赖,伏地请罪。
县尉判曰:“王媪以妒生事,贿人污蔑,罚银五十两,杖二十,勒令歇业三月。贾道假借道术之名,行诈骗之实,当街宣淫,有伤风化,杖三十,逐出涪州,永不许复入。”二人皆受罚,市井之人无不称快。
此事了后,姜酴之酒肆生意愈旺。
或有人私下问之曰:“那贾道如何忽而疯癫?”酴笑而不答,但斟酒一盏,推至其前,曰:“妾只懂酿酒,不懂妖术。”那人饮其酒,甘冽异常,不觉自醉,不复追问。
其后姜酴仍在涪州市井之中开其酒肆,日则酿酒,夜则独坐庭中,对月自酌。
或有人谓其酿酒之法有秘,或有人谓其非人,然无人能证,亦无人再敢污蔑。
唯酒香满巷,岁岁如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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